耶穌與我何干?

對神的道德律法的反抗

納尼亞傳奇的作者魯益師 (C.S. Lewis) 說,雖然我們內心都被設計有「認識神」的欲望,我們卻從出生的那一霎那起就反抗這個意識。[7] 

怎麼說呢?魯益師檢驗自己的動機,發現原來自己內心能夠清楚地分辨是非對錯。他於是思想,是非感—道德從何而來?我們讀到希特勒殺害六百萬猶太人,或是聽到英雄犧牲自己救人的時候,內心都燃起分明的恨惡或感動;我們也本能的知道說謊、詐騙是錯的。原先是無神論者的魯益師由此一發現得出結論:我們內存的「道德律」證明了必有一位道德律的「頒布者」。

的確,根據耶穌與聖經所說,上帝頒布了各樣的定律要我們遵守:包含物理的、人際關係上的、並人與神關係的律法。這些律法是不可違背,不可改變的。當牛頓發現蘋果往下掉之謎時,他事實上發現了重力的定律。這個定律是不可違背,不可改變的—無論這顆蘋果是甜的還是酸的,都必須遵守重力的定律。

關於人際關係的定律也是如此:無論我的名望地位,只要我說謊、欺騙,在背後說人壞話,不愛人、不服從上位者,結果就是人際關係的破壞。

在此同時,聖經告訴我們,比起物理定律(自然律)與人際關係的法則有過之而無不及的,是上帝的道德律;因為這源自於上帝自己的本性。

某些人可能聽過「十誡」:「不可作假見證,不可偷竊,不可殺人,不可姦淫」等等;這些道德律是源自(上一頁所提到的)上帝「聖潔」的本性。耶穌用一句話來概括這些規則,就是我們應該愛人如己。但同時,十誡也說到,「除了上帝以外,你不可有別神」;因而耶穌說到,在愛人如己之上,我們也應該全心全意的愛神。

儘管這些律法是為了我們好(就好像父母教小孩不准玩火),然而,從第一對男女開始,我們就違背上帝的律法了;聖經上用「罪」這個字來形容我們的不服從。

「等等,」你說,「我什麼時候違背上帝的律法了?」

事實上,「罪」在原文中是一個射箭術語,意思是「矢不中的」,如射箭的人沒有射中紅心。從此看來,「罪」不但是「做錯事」,更包含「沒有達到標準」。當人把自己當作神—自己當作生命的主人,自己訂下是非標準,自己選擇什麼可以做、什麼不可以做—這第一是犯了「不可有別神」的律法,但同時也是沒有達到「全心全意愛神」的標準。

而人犯罪的結果,是破壞了人和神之間的關係(就好像小孩不聽父母的話一樣);這關係是上帝原先創造我們要享受的。用射箭的比喻來說,我們是射偏了神原先創造我們的目的。

或許你會問,上帝幹嘛訂出這樣的律法,沒事規定我們要跟祂有關係?這不就好像故意訂出一套規則,然後說,「你們都沒有達到標準?」根本上來說,「我為什麼應該要聽上帝的話?」